成都本地宝

时间: 2025-12-03 14:50:12 |   作者: 升降柱

  产假总是能够引起大家的强烈关注,因为很多人都会用到产假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下成都产假相关规定吧!

  最新消息: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

  三胎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30天生育假=218天。(不含母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

  因此,孕妈通常能休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1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218天。

  如果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

  注:享受纯母乳假的女职工,须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并且由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的可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三胎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30天生育假=218天。(不含母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九十天,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二十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五十天。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数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天。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产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按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女职工个人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比如端午节和这些是算在产假里面的,如果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延长的哟!

  不合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产假】可获成都产假最新天数、政策解读、纯母乳喂养假证明开具指南、产假期间工资/社保怎么算、婚假、最新规定,休假对象、休假时长等信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成都产假为女方188天,男方30天的护理假,以及三周岁以下夫妻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

  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

  成都产假在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如果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是可以延长的。

  成都产假2025年新规定来啦,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四川生育假延长为生育一孩90天,生育二孩120天,生育三孩150天。

  四川婚假、生育假、护理假延长政策解读来啦,“从哪天开始实施?”“我正在休婚假,可以延期吗?”“正在休的生育假可以延长吗?

  成都生育假、护理假延长政策解读来啦,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

  成都产假延长决定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延长后假期为: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188天。(不含母乳假).

  四川婚假延长至20天,生育假延长90日,男方陪产假延长至30日该决定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享受纯母乳假的女职工,须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并且由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

  产假总是能够引起大家的强烈关注,因为很多人都会用到产假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下成都产假相关规定吧!

  最新消息: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

  三胎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30天生育假=218天。(不含母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

  因此,孕妈一般可以休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1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218天。

  如果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

  注:享受纯母乳假的女职工,须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并且由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的可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三胎98天顺产产假+90天生育假+30天生育假=218天。(不含母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九十天,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二十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五十天。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数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天。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与企业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企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产假期间与企业仍然保持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该按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女职工个人也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职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比如端午节和这些是算在产假里面的,如果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是不延长的哟!

  不合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